一篇文章带您了解上海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新政

来源:浦东人社

2025年新颁布的上海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5〕7号

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政策仅适用于2025年5月1日起获证的劳动者

新政策细节太多,能不能帮我梳理一下?

确实很多市民对于新政策还不够了解,今天我们先来介绍新政的大致情况,接下来我们会按照不同补贴对象,分几期内容来为大家梳理不同人群应当如何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在职人员:本市户籍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就业人员,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人员,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简称“在职人员”);

2、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灵活就业登记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参照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3、残疾人、退役士兵:本市户籍残疾人、退役5年内的退役士兵(简称“残疾人”、“退役士兵”);

4、就业困难人员:本市户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的就业困难人员(简称“就业困难人员”);

5、毕业学年学生:本市户籍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外省市户籍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参照本市户籍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简称“毕业学年学生”);

6、其他人员: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补贴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行业企业、各区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目录分为重点支持项目(A类)、急需紧缺项目(B类)、其它补贴项目(C类)。首批技能提升目录如下:

重点支持项目(A类)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点产业领域技能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20号)明确的《上海市重点支持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以及人工智能数据标注、人工智能模型运用专项职业能力项目。

急需紧缺项目(B类)为《关于发布上海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2024年)的通知》(沪人社职〔2024〕1号)明确的《上海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2024年)》中去除《上海市重点支持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的其它职业(工种)。

其它补贴项目(C类)为2024年未列入A、B类,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并在“随申办”的“职业技能证书查询”功能中可查询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项目,以及《关于将特种作业人员等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纳入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职〔2022〕219号)规定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项目。


注:其他补贴项目(C类)包含技岗匹配项目,是指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申请补贴时需处于在沪就业状态,且所从事的岗位与获得的职业技能证书所对应的职业(工种)相匹配,即劳动者未在沪就业或就业岗位不匹配,均不予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重点支持项目(A类)目录

序号职业编码职业工种
14-04-05-01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24-04-05-02计算机程序测试员
34-04-05-05人工智能训练师
44-04-05-Z1人工智能数据标注
54-04-05-Z2人工智能模型运用
64-08-05-04药物检验员
74-10-01-05养老护理员
84-10-01-06家政服务员
96-12-01-00化学合成制药工
106-12-03-00药物制剂工
116-12-05-01生化药品制造工
126-12-05-03疫苗制品工
136-18-01-07多工序数控机床操作调整工
146-25-01-12电子产品制版工
156-25-01-13印制电路制作工
166-25-02-05半导体芯片制造工
176-25-02-06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工
186-31-07-01工业机器人系统运维员
196-31-07-03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

急需紧缺项目(B类)目录

序号职业编码职业工种
14-02-01-01轨道交通列车司机
24-02-06-05供应链管理师
34-04-02-03信息通信网络动力机务员
44-04-04-02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
54-04-04-04信息安全测试员
64-08-05-01农产品食品检验员
74-08-05-06计量员
84-08-08-08广告设计师
94-08-08-09包装设计师
104-08-08-23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员
114-10-01-01婴幼儿发展引导员
124-10-01-03保育师
134-12-01-01汽车维修工
144-12-02-03信息通信网络终端维修员
154-13-01-05全媒体运营师
164-13-02-02动画制作员
175-05-05-02农机修理工
186-05-01-01服装制版师
196-10-01-02催化裂化工
206-10-01-03蜡油渣油加氢工
216-10-01-05石脑油加工工
226-10-01-06炼厂气加工工
236-10-01-08石油产品精制工
246-17-09-05金属材热处理工
256-18-01-01车工
266-18-01-02铣工
276-18-01-03刨插工
286-18-01-04磨工
296-18-01-05镗工
306-18-01-08电切削工
316-18-01-12冲压工
326-18-02-02锻造工
336-18-02-03金属热处理工
346-18-02-04焊工
356-18-02-05机械加工材料切割工
366-18-03-03涂装工
376-18-04-01模具工
386-18-04-06钳工
396-20-01-01装配钳工
406-20-03-01机床装调维修工
416-22-01-01汽车生产线操作工
426-22-01-02汽车饰件制造工
436-22-02-01汽车装调工
446-23-01-01铁路机车制修工
456-23-01-02铁路车辆制修工
466-23-01-03动车组制修师员
476-23-01-04铁路机车车辆制动钳工
486-23-02-01金属船体制造工
496-23-02-02船舶机械装配工
506-23-02-03船舶电气装配工
516-23-02-05船舶木塑帆缆制造工
526-23-03-01飞机装配工
536-23-03-02飞机系统安装调试工
546-23-03-03航空发动机装配工
556-23-03-05航空电气安装调试工
566-23-03-08航空装配平衡工
576-23-03-13飞机外场调试与维护工
586-24-01-00电机制造工
596-28-02-06压缩机操作工
606-28-03-03工业废水处理工
616-29-02-01铁路自轮运转设备工
626-29-02-02铁路线桥工
636-29-02-13牵引电力线路安装维护工
646-29-03-03电梯安装维修工
656-29-03-05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666-29-03-09轨道交通通信工
676-29-03-10轨道交通信号工
686-30-03-03航空油料员
696-30-04-01船舶甲板设备操作工
706-30-04-02船舶机舱设备操作工
716-30-05-01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726-30-05-02起重工
736-31-01-02机修钳工
746-31-01-03电工
756-31-01-04仪器仪表维修工
766-31-01-08变电设备检修工
776-31-01-09工程机械维修工
786-31-02-02航空器机械维护员
796-31-02-03航空器部件修理工
806-31-03-01化学检验员
816-31-03-04无损检测员
826-31-03-06试验员

备注:还包含航天行业内特有职业(工种)中X系列产品装调试验工、航天电池生产工、航天部组件加工检测工。

技岗匹配项目目录

序号职业编码职业工种
14-09-10-05插花花艺师
24-03-02-07茶艺师
34-08-05-03贵金属首饰与宝玉石检测员
44-03-02-08咖啡师
54-10-03-03美甲师
64-10-03-01美容师
76-02-06-11评茶师
84-03-02-09调酒师
94-03-02-03西式烹调师
104-03-02-04西式面点师
114-03-02-02中式面点师
124-12-02-01计算机维修工
136-02-06-07品酒师

补贴标准

根据补贴项目类别和劳动者取得职业技能证书不同等级实施 差异化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除补贴标准外,劳动者享受的实际补贴金额与补贴对象、补贴比例有关。

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劳动者参加补贴目录内项目的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在职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获证起持续在沪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下同)满 6个月的,可按补贴标准的8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3.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若申请补贴时实现在沪就业的,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4.本市户籍残疾人、退役5年内的退役士兵、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5.本市户籍未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的,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若申请补贴时实现在沪就业的,可按补贴标准的12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6.参加技岗匹配项目(见下表)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劳动者,申请补贴时需处于在沪就业状态,并提供在相应技能岗位就业的材料。 

7.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可申请1次补贴。劳动者已 享受过相关职业(工种)等级补贴的,不可再次享受该职业(工种)等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8.劳动者通过企业直接认定、竞赛成绩优异晋升高一等级、国(境)外证书比照发证或表彰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的从业人员参加技能评价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自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毕业学年学生、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可自证书颁发之日起24 个月内),通过“随申办”或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窗口申请。

特别注意

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女性可放宽至60岁)参加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且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实现在本市养老、家政行业用人单位的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岗位就业(含证书核发时已在岗)且连续就业满6个月的人员,可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人员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及所在单位登记(备案)情况、从业状态等信息分别以民政部门的“上海市养老护理员信息管理系统”、商务部门的“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数据为准。具体规则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

其他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按《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点产业领域技能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2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实施后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劳动者获证后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劳动者根据证书颁发日期时个人身份状态按规定享受补贴的,证书颁发日期以证书系统标注的获证日期为准。

(三)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除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实施的企业职工培训外,劳动者按规定参加本市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劳动者以在职人员身份每年可申请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或培训补贴。

(四)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 4月30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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